执行内容不明确的征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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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内容不明确的征询程序

裁判要旨

作为执行依据文意明确清晰,不应启动执行内容征询程序,以执行部门或执行裁判部门作出认定改变已确定的内容

实务要点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换言之,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立案前发现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的,裁定驳回申请。本案情形属于后者,即姜堰法院2019年2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19)苏1204执671号。作出(2019)苏1204执671号执行裁定驳回石九珍的执行申请。

第二、执行申请执行人对于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执行申请或者驳回执行申请的裁定不服,能否提出执行异议。不能提出执行异议,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理由是其一,《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320条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执行机构发现不符合申请执行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对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其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执行程序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2017年5月),对执行申请裁定不予受理,或者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后,申请执行人如果不服,应当通过何种程序救济?处理意见: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申请执行人如果不服,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复议的权利。主要理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参照上述法律规定,对执行申请裁定不予受理,或者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亦应赋予申请执行人法律救济途径。此种救济以直接申请复议为最佳。如本案情形石九珍不服驳回执行申请的裁定,向泰州中院申请复议。

第三、作为执行依据的民事调解书的文意内容明确,若执行法院认为调解书内容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或者存在笔误,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或补正裁定的方式解决,不应在执行程序中直接作出认定改变执行依据已确定的内容。执行立案的条件之一是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涉及对法律文书中履行义务内容和履行期限是否清晰准确。我们注意到,本案调解书孔祥达、孔令往自2019年起于每年2月5日前各偿还石九珍50000元,一种理解两被执行人应于每年2月5日前合计偿还50000元。另一种理解两被执行人应于每年2月5日前合计偿还100000元。只有执行内容不明确才会启动执行内容征询程序,江苏高院评价孔祥达、孔令往应自2019年起在每年2月5日前分别向石九珍偿还借款5万元,即每年共偿还10万元。否则,石九珍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尚欠的全部借款及利息。因本案执行依据所确定的义务内容明白而清晰,故本案不适用于当执行依据内容不明确时,执行部门应向作出该执行依据的审判部门(人员)进行征询的程序。

案情介绍

一、石九珍与孔祥达、孔令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姜堰法院作出(2018)苏1204民初4059号民事调解书:1、孔祥达、孔令往应偿还石九珍借款400000元,由孔祥达、孔令往自2019年起于每年2月5日前各偿还石九珍50000元,直至还清为止,石九珍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双方以此结清;2、如孔祥达、孔令往有一期未按约足额履行,则石九珍有权自孔祥达、孔令往逾期之日起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要求孔祥达、孔令往一次性偿还石九珍借款400000元并支付利息349760元,但申请时应扣除已履行部分;3、案件受理费11018元,依法减半收取5509元,由孔祥达、孔令往承担。孔祥达、孔令往在2019年2月5日前给付石九珍人民币55509元(含诉讼费5509元)。

石九珍以孔祥达、孔令往未按调解书履行支付义务为由申请执行,姜堰法院2019年2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19)苏1204执671号。姜堰法院经审查认为,孔祥达、孔令往已经按照(2018)苏1204民初4059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了第一期的款项给付义务,石九珍的执行申请应予驳回。据此,该院作出(2019)苏1204执671号执行裁定:驳回石九珍的执行申请。

二、石九珍不服,向泰州中院申请复议。按照民事调解书,孔祥达、孔令往应自2019年起于每年2月5日前各偿还50000元,而孔祥达、孔令往在此期限内只偿还了50000元。原审裁定认定孔祥达、孔令往已按民事调解书约定履行了第一期的款项给付义务,显然错误。

三、泰州中院认为,被执行人孔令往为孔祥达之子,系在孔祥达偿还借款过程中加入,自愿为其父偿还借款,孔令往与孔祥达实际为同一偿还主体,在姜堰法院(2018)苏1204民初4059号民事调解达成前,孔令往出具承诺书承诺为其父在每年春节前还款50000元,承诺书出具不久即达成上述调解书,孔令往前后的意思表示应是一致的,且主持调解的原承办法官亦认为调解书主文确定的内容为:两被执行人应于每年2月5日前合计偿还50000元。姜堰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已经按照(2018)苏1204民初4059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了第一期的款项给付义务,石九珍的执行申请应予驳回,并无不当。据此,该院作出(2020)苏12执复58号执行裁定:驳回石九珍的复议申请,维持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9)苏1204执671号执行裁定。

裁判要点与理由

江苏高院认为,首先,本案执行依据(2018)苏1204民初4059号民事调解书已清晰载明:被告孔祥达、孔令往应偿还原告石九珍借款400000元,由两被告自2019年起于每年2月5日前各偿还原告50000元,直至还清为止,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双方以此结清;二、如两被告有一期未按约足额履行,则原告有权自两被告逾期之日起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要求两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400000元并支付利息349760元,但申请时应扣除已履行部分。根据上述内容,孔祥达、孔令往应自2019年起在每年2月5日前分别向石九珍偿还借款5万元,即每年共偿还10万元。否则,石九珍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尚欠的全部借款及利息。经查,2019年2月5日前孔祥达、孔令往仅向石九珍支付了5 万元,故石九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尚欠的全部借款及利息,具有相应依据。其次,因本案执行依据所确定的义务内容明白而清晰,故本案不适用于当执行依据内容不明确时,执行部门应向作出该执行依据的审判部门(人员)进行征询的程序。此外,即便被执行人甚至包括作出该执行依据的法官,认为作为执行依据的民事调解书的内容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或者存在笔误之处,也应通过诸如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或文书补正裁定等其他途径及方式予以解决,而不应在执行程序中由执行部门或执行裁判部门作出相应认定,去改变该执行依据已确定的内容。综上所述,姜堰法院(2019)苏1204执671号执行裁定、泰州中院(2020)苏12执复58号执行裁定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裁定撤销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9)苏1204执671号执行裁定、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2执复58号执行裁定;本案由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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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苏执监212号孔祥达、孔令往执行监督裁定书(审判长施国伟审判员苏峰审判员赵建华),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210615)。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妨碍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执行行为侵害的。

第七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

(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

三、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受理及诉讼请求

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基于以下事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

(1)主张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抵押权或不能阻却执行的留置权、质押权的;

(2)主张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法定优先权的,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船舶优先权、税收优先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受教育者学杂费用优先权、剩余价款优先受偿权等;

(3)主张对被执行人享有普通债权的;

(4)主张对执行标的物虽享有租赁权,但强制执行不影响租赁权的行使,或该租赁权形成于抵押、查封之后的;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权利;

(6)其他程序性权益和不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等情形。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320.【执行前的审查】

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执行机构发现不符合申请执行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对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

第二十条 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6.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5)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执行程序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2017年5月)

问题一:对执行申请裁定不予受理,或者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后,申请执行人如果不服,应当通过何种程序救济?

处理意见: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申请执行人如果不服,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复议的权利。

主要理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参照上述法律规定,对执行申请裁定不予受理,或者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亦应赋予申请执行人法律救济途径。此种救济以直接申请复议为最佳。

《江苏高院关于执行内容不明确如何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执行实践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不明确,常常会给执行工作造成一定的困扰,涉执信访中亦占相当比例。现就执行内容不明确如何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立案后,执行实施过程中发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不明确的,执行人员应通过以下方式,尽可能使执行内容明确后予以执行:

1、由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者执行人员组织当事人协商,尽可能通过协商一致使执行内容明确;

2、以函询形式征求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承办人及其合议庭成员意见,函中应明确15日内对执行内容予以补正或者说明,使执行内容明确;

3、与当事人沟通,力争使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

二、生效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执行内容不明确,但生效法律文书在事实认定及裁判说理部分中对有关给付内容已进行认定的,视为执行内容明确,执行法官可以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中已查明事实和说理中的认定,经合议研究后予以执行。

三、凡生效法律文书主文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采取第一条中的方式仍无法执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1、判决被告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但是否拖欠工程款及欠多少工程款不明确;

2、判决合同继续履行,但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不明确;

3、判决或调解被告返还原告土地并恢复原状,但原状是什么不明确;

4、判决或调解确认夫妻一方享有探望权,但对探望权的行使时间、期限、方式、地点不明确;

5、判决被告向原告交付水面或土地,但水面或土地的面积及四至未明确;

6、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如不道歉,应登报道歉,但对登报道歉的载体究竟应为国家级、省级还是市级报刊不明确;

7、判决被告(楼上)维修房屋至不漏水为止,但维修何处不明确;

8、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财产,但财产的名称、数量、规格等特定信息不明确。比如,判决被告返还玉石一块,但何种玉石、多大未予特定化;

9、判决被告某公司于某年某月某日前为原告办理房产证,逾期未办理支付违约金,但支付违约金的标准未明确;

10、判决被告向原告移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移交的工程竣工资料,但究竟应移交哪些资料未明确;

11、在妨害通行纠纷中,判决被告于某年某月某日前开通通道,但在何位置开通、道路的宽度未明确;

12、其他执行内容不明确的情形。

四、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不明确的处理,执行实施过程中,应当裁定驳回执行申请,不得裁定不予执行。

五、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前,承办法官应向当事人释明执行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其可以通过另行诉讼或其他途径明确执行内容后申请执行。释明内容应记录入卷。

经释明后,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撤销)执行申请的,裁定终结执行;未撤回(撤销)执行申请或仍坚持要求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六、裁定驳回执行申请时,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报执行局长批准。申请执行人不同意驳回执行申请的,由合议庭公开听证审查。

七、驳回执行申请裁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对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法院应当在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中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

上一级法院经复议审查后认为可以执行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执行法院应当继续执行。

八、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出复议申请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审查后维持原裁定的,执行法院可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

被执行人收到驳回执行申请裁定后,要求主动履行的,应当准许。

九、民事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以违约为条件或附有其他履行条件的,对于是否违约、违约程度以及对方是否违约或所附的其他履行条件是否具备,执行法官难以判断的,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告知当事人另行诉讼确认,但当事人之间就执行内容达成一致的除外。

十、行政判决及刑事涉财产判决的执行,参照本通知处理。

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的执行,法律、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无明确规定的,参照本通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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